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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材质量检查制度
为加强对全市金属流通行业钢材质量的检查管理工作,确保钢材在流通环节中的合法有序,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,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关于质量要求的法律、法规,特此制定本检查制度。
第一条 凡金属材料入库前,均应进入入库检验,由供应处将入库单、质量保证书和实物一起交检,未经检验不得入库。
进入入库检验时,检查有无供货单位的质量合格证和进料单据,对原有质保书证明内容、项目不合或有试验数据时,检验人员有权确定补试,抽试或复试后再进行验收,验收合格的材料由检验员入库单上注明检查编号及签名方可入库。
第二条 检查方法:
--核对质保书,查对钢印、炉号,查重点,支数是否欠缺。
--钢号判断、火花鉴别或光谱分析。
--火花鉴别有怀疑时应取样化学分析、
--规定尺寸的检查。
--表面缺陷的外观检查。
第三条 验收中对不合格的材料,检验先在入库单上注明“不合格”交供应处办理退货或向供货厂提出交涉。
第四条 材料代用,必须由供应处或生产部门填写材料代用单,一般零件的材料代用需经有关单位会签批准后,方可投产使用。代用单位在投产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。关键零件材料的代用需研究所长批准后,报总工程师审批。
第五条 凡入库的材料均有涂漆标记或钢印和材料名称,同时分类堆放,检验员应作到及时检查,避免混料。
第六条 凡让步或代用的材料应隔离存放;严格按代用单签批的有关规定条款发放使用。
第七条 经验收合格并已入库的材料其质量保证书及本厂检验结果、报告单均由检验人员保管。
2021年9月10日